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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黃鐘山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政府廢止台中火力發電廠2號及3號發電機組許可證,但環保署認定是違法行政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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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黃鐘山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政府廢止台中火力發電廠2號及3號發電機組許可證,但環保署認定是違法行政處分今撤銷。對此,台電表示尊重;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則提出5點說明打臉。

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說明如下:

一、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,縱使環保署想越過台中市政府,直接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的行政處分,也要報請行政院撤銷,環保署直接跳下來做業者的第一線打手,作法嚴重侵害台中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權限。

二、環保署新聞稿表示,其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做撤銷,惟該條明文規定是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,才能作撤銷,然而,本次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對中火所作的相關行政處分,經中火提起訴願後,目前都在市府訴願委員會審議中,接下來也由行政法院進行審理,也就是相關法定救濟程序還在進行中,環保署卻執意為業者出頭,不等司法調查程序,直接判業者勝訴,難道環保署是已發覺中火違法事實明確,擔心法院將來對中火作不利的認定,所以搶先表態。

三、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,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,不得撤銷。環保署撤銷環保局的處分後,讓中火10部機組火力全開,明顯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,依法不得撤銷,環保署所為不合法律之撤銷,應屬無效處分。

四、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89條,法院審判也要斟酌雙方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,並兼顧原告及被告之權利,才能下判斷,今環保署對於本案相關爭議,完全未向臺中市政府環保局調閱有關行政處分的資料或作任何查證,只聽台電公司陳情之一面之詞,就直接撤銷環保局的相關行政處分,令人不敢苟同。

五、對於環保署這種破壞司法救濟途徑的蠻橫做法,深表譴責。以後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氣,都不用打官司,直接找中央的陳情就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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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各位注意:
1、考地方自治的同學可以注意地方制度法第75條的規定及命題!
2、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的第三點主張,似乎誤解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1款的「情況決定制度」。因為,行政機關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的行政處分違法,可是撤銷對於公共利益有損害,才能適用情況決定之規定(按日本法之規定)。換句話說,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是承認對中火的行政處分違法,可是撤銷對環保空污有重大損害而不得撤銷?以上法規適用的問題,如果有同學在台中市政府服務的話,可以向市府反映一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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